連江縣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連江縣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20-08-07 10:47
各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局下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推進我縣農資生產經營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建立農資監管長效機制,切實提升農業執法的針對性、科學性,根據農業部《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和福州市農業農村局出臺的《福州市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榕農綜[2019]45號)文件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連江縣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學習宣傳并抓好落實。
附件:連江縣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連江縣農業農村局
2020年8月4日
連江縣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 分類監管辦法(試行) 一、目標任務 為了大力倡導誠信經營,規范農資市場秩序,打造連江農資行業良好形象,根據農業部關于印發《農業生產資料監督管理工作暫行規定》第十一條的要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內農資生產經營單位誠信檔案,實施信用等級分類監管,逐步建立農資信用體系),特制定本辦法。力爭經過2—3年的努力,建立起統一規范、統分結合、互連共享、快捷有效的農資信用管理系統,促進我縣各類農資經營主體資格合法,經營規范,誠實守信,農資監管切實有效,基本杜絕因農資質量引發的重大農業生產事故,農民和廣大消費者利益得到切實保障。 二、評定范圍 在連江縣轄區內注冊并從事種子(含中藥材、花卉和草種、食用菌菌種、果樹種子苗木等)、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農業生產資料生產經營的企業及其下屬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等,經營方式包括農資批發、零售等。 三、評定標準 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級。其中,A級為誠信經營優秀單位、B級為誠信經營良好單位、C級為誠信經營警示單位、D級為失信經營單位。 農資信用分類評定按照《連江縣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分表》進行量化打分評定(附后),并對符合列入福建省農資企業重點監控名單條件的農資生產經營企業直接判定為D級失信經營單位。 四、評定程序 (一)信用審核。由農業綜合執法大隊及有關單位參與,對轄區內農資生產經營主體進行實地檢查,按照《連江縣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評分表》進行量化打分,提出初步評級意見。評分表一式兩份,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后分別留存。 (二)信用評級。根據初評信用等級材料,由農業農村局組織評定小組對轄區內的農資生產經營單位進行信用評級。 (三)信用公示。評級結果通過連江縣政府網、信用福州等媒體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 (四)結果公布。公示結束后,由等級評定小組綜合公示反饋意見,正式確定農資生產經營單位信用等級,并統一發文認定并向社會公示。 五、等級管理 對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單位在相關媒體上公示宣傳,相應減少檢查和抽檢頻次,原則上12個月內至少檢查一次,要加強指導扶持,優先享受國家“放心農資下鄉進村”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對B級單位開展指導性管理,針對存在問題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規范生產、經營行為,檢查頻次為6個月至少檢查一次。對C級單位要建立預警機制,加強監管,實行每3個月不少于一次的檢查監督。對D級單位要建立懲戒和淘汰機制,實行重點監管和強制性監管措施,實行兩個月不少于一次的檢查,對行政處罰的執行情況和整改情況進行回訪,加強日常監控。還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曝光,接受社會監督,若仍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從重處罰或建議發證(照)機關取消生產經營資格。 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生產經營者出現失信行為的,根據信用等級劃分標準,及時降低其信用等級。A級單位一旦發生較嚴重的人為質量問題,立即降低信用等級。B級、C級單位一年內達到上一級信用等級標準的,可上升到上一級信用等級。停業整頓后,仍保留經營資格的D級生產經營主體,兩年內達到上級信用等級標準的,可上升到上一級信用等級。 農資生產經營主體信用等級認定每年進行一次,于每年12月底前對本年度的信用等級進行檢查、評價、認定、公示;在上一輪認定后產生新的信用信息或處罰信息導致經營主體原信用狀況發生變化的,在產生新信息后一個月內對相關主體信用等級進行重新評價、認定、公示。新進入農資生產經營行業的單位上半年辦理營業執照的本年度末統一認定等級,下半年辦理營業執照的下年度末認定。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組織,嚴格審核。各相關站所切實做好信用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完善各類生產經營主體信息數據庫,執法人員要做好日常監督檢查記錄,保證信用評級工作更加具有說服力。 (二)公開公正,客觀評級。農資生產經營者信用等級分類管理應立足于農業行政管理職能,堅持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在等級評定過程中做到標準公開、尺度統一、過程透明、結果公正。要加強監督評級工作的監督檢查,對監督檢查中發現不按照有關要求進行量化評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的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對農資生產經營單位關于等級評定工作的投訴和意見,要及時核實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1、在信用等級評定過程中違背客觀公正原則弄虛作假的; 2、巡查、檢查記錄弄虛作假或錄入信息不真實的; 3、發現違規違法行為未及時制止、查處或采取相關措施的; 4、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仍在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未及時采取措施禁止的; 5、上級交辦或群眾舉報管轄區內經營者從事違法違規經營活動未及時予以查處的; 6、以樹立典型,提高信用等級為名,違法違規收取或變相收取農資經營者費用的。 (三)獎懲并舉,分類監管。要充分運用企業信用評級結果,對誠信單位進行政策扶持,對失信違法單位強化監管,切實提高農資企業誠信守法意識,促進農資行業有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