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關于對連江縣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20-08-07 10:37
縣直各有關單位:
為推進“信用連江”建設,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研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筑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通知》(榕政辦〔2016〕264號)、福州市《關于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榕科〔2019〕5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連江縣《關于對連江縣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現予以印發,請按照實施方案執行。
附件:《關于對連江縣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
連江縣發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20日
附件 關于對連江縣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推進“信用連江”建設,加強科研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科研領域失信聯合懲戒機制,構筑誠實守信的科技創新環境,根據國家發改委等41個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8〕1600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工作的通知》(榕政辦〔2016〕264號)、福州市《關于對科研領域相關失信責任主體開展聯合懲戒的實施方案(試行)》(榕科〔2019〕55號)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方案如下: 一、聯合懲戒對象 聯合懲戒對象為在科研領域存在嚴重失信行為,列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記錄名單的相關責任主體,包括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及項目的承擔人員、評估人員、評審專家,科研服務人員和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獲獎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專業機構、中介服務機構、科學技術獎提名單位、學會等法人機構。 二、聯合懲戒措施 依據相關責任主體失信行為嚴重程度,對其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懲戒措施: (一)縣發改(科技)局采取的懲戒措施 1.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內申報縣科技局權責范圍內各類資助與獎勵的資格,包括但不限于科技計劃(專項、資金等)、科學技術獎勵、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認定等。 2.限制或取消一定期限內通過縣發改(科技)局推薦申報的國家級、省級、市級科技部門相關資助與獎勵資格。 (二)跨部門聯合懲戒措施 1.按程序及時撤銷相關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優評先資格。(實施單位:縣委宣傳部、縣文明辦、縣人社局、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科協) 2.撤銷學會領導職務,取消會員資格。(實施單位:縣科協) 3.依法限制招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施單位:縣委組織部、縣人社局) 4.失信責任主體是個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為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實施單位:縣編辦) 5.暫停審批其新的重大項目申報,核減、停止撥付或收回政府補貼資金。(實施單位:縣發改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 6.將失信信息作為加強對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為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后監管的參考。(實施單位:縣財政局、縣國資公司) 7.強化稅收管理,提高監督檢查頻次。將失信責任主體的失信情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實施單位:縣稅務局) 8.依法限制參與依法必須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實施單位:縣行政服務中心、縣發改局、縣工信局、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市場監管局) 9.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實施單位:縣住建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 10.依法限制享受投資等領域優惠政策。(實施單位:縣發改局等) 11.依法限制其作為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實施單位:縣財政局) 12.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實施單位: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13.依法限制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等。(實施單位:縣市場監管局、縣應急管理局) 14.依法限制取得建筑開發規劃選址許可、新增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水土保持方案許可和設施驗收許可、施工許可等。(實施單位:縣住建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縣水利局) 15.對其依法采取責令改正、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等措施。(實施單位:縣公安局、縣市場監管局、縣網信辦) 三、聯合懲戒實施方式 縣發改局通過福州市聯合獎懲服務系統向相關部門提供科研領域聯合懲戒對象的相關信息,各部門按照本實施方案約定內容,依法依規對科研領域失信責任主體實施聯合懲戒。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將聯合懲戒實施情況通過福州市聯合獎懲服務系統反饋至縣發改局。 四、其他事宜 各部門應密切協作,積極落實本方案。本方案實施過程中涉及部門之間協調配合的問題,由各部門協商解決。本方案頒布后,各項懲戒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調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