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做好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工作(試行)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10-08 17:33
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關于做好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
修復工作(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信用辦,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信用中國”網站和地方信用門戶網站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7〕1171號)、《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4號)和《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福州市信用紅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榕政辦〔2017〕317號)中關于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工作的有關要求,進一步規范“信用福州”網站信息公示工作,完善異議處理、信用修復機制,保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經市政府批準,現將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等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責任分工
1.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和監督全市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工作,協調解決信用信息異議處理及信用修復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并根據實際情況不斷完善體制機制,保障各環節依法依規有序進行。
2.市信用信息中心負責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信用修復等日常性工作,具體實施接收申請人提交的異議申請并確定是否受理;對確認受理的申請進行信用平臺核查,并根據需要協調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門(以下簡稱信息提供主體)跟進核查處理;對相關信息作出異議標注和調整處理;將異議申請辦理情況和結果反饋申請人。負責對照信息提供主體出具的信用修復決定意見書處理已修復的信用信息,不再通過信用平臺對外公開相關信息并解除作為失信懲戒的依據。依據流程進行“信用福州”、“信用中國”網站失信信息的撤銷公示工作。
3.按照“誰提供,誰負責”的原則,信息提供主體是信用信息異議處理、修復的責任主體,負責核查信用主體的異議情況和整改情況,做出信用修復和異議處理決定。
二、異議處理的情形和程序
申請人認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和依法不得披露等情形的,可以按以下流程進行異議處理:
1.提出申請。申請人通過“信用福州”網站異議處理模塊提出異議申請,按規定填寫異議申請資料(附件1),并上傳信用信息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等情況的證明材料。如無法通過網絡申請,申請人也可持書面證明材料到市信用信息中心進行現場申請。
2.調查核實。市信用信息中心收到申請人異議申請后,交由信息提供主體處理。信息提供主體在3個工作日內對異議申請的事項進行審核,對不存在錯誤、遺漏、超期公示情況的,將駁回申請決定報送市信用信息中心,市信用信息中心駁回其異議申請并說明理由;對需要進一步核實的申請,信息提供主體應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并通過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換共享平臺將結果反饋至市信用信息中心。
3.結果處理。市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信息提供主體反饋后,在3個工作日內,依據相關規定及信息提供主體反饋結果維持、修改或撤下公示信息,并告知申請人。
三、信用修復的條件和流程
(一)信用修復的條件
1.申請人申請信用修復的行為不屬于嚴重失信行為,且符合以下條件時方予信用修復:
(1)主動糾正了自身存在的失信行為,且其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2)做出不再發生類似失信行為的信用承諾,得到信息提供主體認可。
(3)自覺接受信息提供主體監督檢查及誠信約談。
2.以下嚴重失信行為不予信用修復:
(1)嚴重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藥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2)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賄賂、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非法集資、合同欺詐、傳銷、無證照經營、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出借和借用資質投標、圍標串標、虛假廣告、侵害消費者或證券期貨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破壞網絡空間傳播秩序、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嚴重失信行為。
(3)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影響司法機關、行政機關公信力的行為,包括當事人在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作出判決或決定后,拒不履行、逃避執行等嚴重失信行為。
(4)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拒絕、逃避兵役,拒絕、拖延民用資源征用或者阻礙對被征用的民用資源進行改造,危害國防利益,破壞國防設施等行為。
(5)被信息提供主體認定為不適用信用修復的嚴重失信行為的。
(6)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可列為涉及嚴重失信行為的。
以上(1)、(2)項所列領域嚴重失信行為的認定,可參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符合其中“嚴重”的違法情形的,可認定為嚴重失信行為。
3.鼓勵存在失信行為的信用主體通過主動糾正、志愿服務、慈善捐助等方式,重塑誠信形象,信用修復機構可將其作為信用修復的重要參考。
(二)信用修復流程
1.接受申請。申請人直接向信息提供主體提出申請的,由信息提供主體負責接收辦理;申請人向市信用信息中心提出申請的,由市信用信息中心告知申請人直接向信息提供主體提出申請。
2.辦理申請。信息提供主體接收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對受理對象是否符合信用修復的條件和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等進行核實,對不予受理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原因。對確認正式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修復決定意見書;情況復雜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可延長至20個工作日,延長作出修復決定原因要及時告知申請人。信息提供主體在作出修復決定3個工作日內,將修復決定意見書抄送市信用信息中心。
3.后續處理。市信用信息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復決定意見書后3個工作日內完成后續修復處理工作,移除或屏蔽相關信息,同時由市信用信息中心按照“誰上報、誰處理”的原則,協調國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對已上報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信用中國”網站的信息進行修復處理。
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已制定統一信用修復流程的,行業主管部門可按照附件4表格接收申請后,依據行業規定流程進行處理。
四、其他
信息提供主體應建立管理制度,明確專人管理異議處理和信用修復檔案,將有關證明材料編號存檔備查。市信用信息中心要做好信用信息異議處理與信用修復相關技術支撐,并定期匯總信用修復記錄,在信用福州網站上公示。
信息提供主體在信用修復過程中,因提供的信息有誤導致信用主體受到聯合懲戒損害其合法利益的,應積極采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若發現申請人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應及時報市信用信息中心,撤銷其信用修復結果,并建立該類行為失信檔案,錄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列入失信黑名單實施聯合懲戒,同時取消該信用主體三年內的信用修復資格。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由福州市信用辦負責解釋。上級相關規定出臺后按其規定執行。
附件:1.福州市異議信息申請表
2.福州市異議信息處理表
3.福州市異議信息協查函
4.福州市信用修復申請表
5.福州市信用修復決定書
福州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