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馬尾區關于對類金融企業及交易場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者聯合懲戒實施方案》的通知
來源:信用福州 發布時間:2018-08-22 10:41
關于印發《馬尾區關于對類金融企業及交易場所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者聯合懲戒實施方案》的通知
序號 | 懲戒措施 | 法律、政策依據 | 實施部門 |
1 | 限制失信企業取得政府供應土地 | 《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國土局 |
2 | 在政府補貼性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的安排過程中,將失信企業的失信信息作為審批的審慎性參考。 | 1.《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4.《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第三十六條 對經綜合評價,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給予以下失信懲戒措施:(二)在政府性資金支持等選擇性扶持政策的執行時,取消其申請資格;(三)3年內不得享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并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 財政局、發改局、人社局等有關部門 |
3 | 將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享受優惠性政策支持的審慎性參考 |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3.《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第三十六條 對經綜合評價,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給予以下失信懲戒措施:(三)3年內不得享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并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 財政局、發改局、經信局等有關部門 |
4 | 依法限制失信企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 1.《政府采購法》 第二十二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政府采購領域信用建設。加強政府采購信用管理,強化聯動懲戒,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供應商、評審專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記錄標準。依法建立政府采購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對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的供應商,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完善政府采購市場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充分利用工商、稅務、金融、檢察等其他部門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強對政府采購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信用管理。加快建設全國統一的政府采購管理交易系統,提高政府采購活動透明度,實現信用信息的統一發布和共享。 3.《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約束機制,在政府采購、工程招投標、國有土地出讓、授予榮譽稱號等工作中,將企業信息作為重要考量因素,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 財政局 |
5 | 依法限制失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相關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1.《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 第四條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并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2.《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務院令第654號)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 市監局 |
6 | 將失信企業納入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督檢查頻次,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 1.《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國辦發〔2015〕58號) 二、大力推廣隨機抽查監管 (三)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要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監管領域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要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等情況的市場主體,要加大隨機抽查力度。 三、加快配套制度機制建設 (二)推進隨機抽查與社會信用體系相銜接。建立健全市場主體誠信檔案、失信聯合懲戒和黑名單制度。在隨機抽查工作中,要根據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采取針對性強的監督檢查方式,將隨機抽查結果納入市場主體的社會信用記錄,讓失信者一處違規、處處受限。 2.《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3.《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第三十六條 對經綜合評價,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給予以下失信懲戒措施:(一)在日常監管中,列為重點監督檢查對象,進行重點專項監督檢查。 | 市監局、行業主管部門 |
7 | 將失信企業的失信狀況作為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 | 1.《納稅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0號) 第十條 納稅信用信息包括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稅務內部信息、外部信息。 納稅人信用歷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評價年度之前的納稅信用記錄,以及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稅務內部信息包括經常性指標信息和非經常性指標信息。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涉稅申報信息、稅(費)款繳納信息、發票與稅控器具信息、登記與賬簿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非經常性指標信息是指稅務檢查信息等納稅人在評價年度內不經常產生的指標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參考信息和外部評價信息。外部參考信息包括評價年度相關部門評定的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外部評價信息是指從相關部門取得的影響納稅人納稅信用評價的指標信息。 第十六條 參考信息在年度納稅信用評價結果中記錄,與納稅信用評價信息形成聯動機制。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二)深入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稅務領域信用建設。建立跨部門信用信息共享機制。開展納稅人基礎信息、各類交易信息、財產保有和轉讓信息以及納稅記錄等涉稅信息的交換、比對和應用工作。進一步完善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和發布制度,加強稅務領域信用分類管理,發揮信用評定差異對納稅人的獎懲作用。建立稅收違法黑名單制度。推進納稅信用與其他社會信用聯動管理,提升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 國稅局、地稅局 |
8 | 失信企業三年內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 |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第三十六條 對經綜合評價,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給予以下失信懲戒措施:(三)3年內不得享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并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 各部門共同采取措施 |
9 | 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 1.《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依法依規加強對失信行為的行政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依法依規采取行政性約束和懲戒措施。從嚴審核行政許可審批項目,從嚴控制生產許可證發放,限制新增項目審批、核準,限制股票發行上市融資或發行債券,限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融資,限制發起設立或參股金融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創業投資公司、互聯網融資平臺等機構,限制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等。嚴格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參與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對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注冊執業人員等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措施。及時撤銷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和對失信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股東等人員的榮譽稱號,取消參加評先評優資格。 2.《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5號) 第三十六條 對經綜合評價,被認定為嚴重失信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有關機關和組織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務中給予以下失信懲戒措施:(三)3年內不得享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優惠政策,并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類認定認證和榮譽評選,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不得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的各項榮譽評選。 | 各部門共同采取措施 |
10 | 在申請信貸融資或辦理信用卡時,金融機構將失信企業及其失信相關人員的失信狀況作為其融資或對其授信的重要依據或參考 | 1.《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第2號) 第十七條 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 2.《國務院關于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 二、推進重點領域誠信建設 (一)加快推進政務誠信建設。 發揮政府誠信建設示范作用。各級人民政府首先要加強自身誠信建設,以政府的誠信施政,帶動全社會誠信意識的樹立和誠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許可、政府采購、招標投標、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科研管理、干部選拔任用和管理監督、申請政府資金支持等領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產品,培育信用服務市場發展。 3.《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 (十一)加強對失信行為的市場性約束和懲戒。對嚴重失信主體,有關部門和機構應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為索引,及時公開披露相關信息,便于市場識別失信行為,防范信用風險。督促有關企業和個人履行法定義務,對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嚴重失信主體實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購買不動產、乘坐飛機、乘坐高等級列車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級以上賓館及其他高消費行為等措施。支持征信機構采集嚴重失信行為信息,納入信用記錄和信用報告。引導商業銀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按照風險定價原則,對嚴重失信主體提高貸款利率和財產保險費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貸款、保薦、承銷、保險等服務。 | 人民銀行 |
序號 | 懲戒對象 | 嚴重失信行為認定 | 懲戒措施 | 法律、政策依據 | 實施部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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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證經營被行政處罰后,拒不整改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交易場所
因無證經營被行政處罰后,拒不整改的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交易場所
| 融資擔保公司 | 因無證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被行政處罰后,經責令停止經營,拒不整改仍無證經營。 | 1.限制失信企業獲得類金融企業、交易場所行政許可或批復文件。 2.限制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類金融企業、交易場所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1.《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三十六條 批準擅自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或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2.《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無證無照經營的,由查處部門記入信用記錄,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公示。 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大數據加強對市場主體服務和監管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51號) (十三)建立健全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作為必要條件或重要參考依據。充分發揮行政、司法、金融、社會等領域的綜合監管效能,在市場準入、行政審批、資質認定、享受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負責人任職資格審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銀行信貸、招標投標、國有土地出讓、企業上市、貨物通關、稅收征繳、社保繳費、外匯管理、勞動用工、價格制定、電子商務、產品質量、食品藥品安全、消費品安全、知識產權、環境保護、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榮譽稱號等方面,建立跨部門聯動響應和失信約束機制,對違法失信主體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建立各行業“黑名單”制度和市場退出機制。推動將申請人良好的信用狀況作為各類行政許可的必備條件。 | 福州市金融工作辦公室 |
典當行 | 因無證經營典當業務,被行政處罰后,責令停止經營,拒不整改仍無證經營。 | 1.限制失信企業獲得類金融企業、交易場所行政許可或批復文件。 2.限制失信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類金融企業、交易場所法定代表人、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 1.《典當管理辦法》 第五十八條 設立典當行及分支機構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經營典當業務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無證經營查處辦法》予以處罰。 2.《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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